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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港会计基本差异


为了迎合中国加入WTO,中国财政部于这一两年进行了一连串的会计实务改革,逐渐全面地与国际接轨,当中包括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,修订及落实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,借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,定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。

以下谈谈中港会计处理上的一些基本差异:
  1. 会计准则的制定与颁发

    中国会计准则是由国务院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发布的,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,是是会计法律的一部份,所以由政府统一制定,到现时为止中国财政部一共发出了16项会计准则,最新3项为《存货》,《固定资产》及《中期报告》,实施日期为2002年1月1日,除《现金流量表》,《债务重组》,《会计政策》,《会计估计,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》,《非货币性交易》,《或有事项》,《借款费用》及《租赁》共7项会计准则需要在所有企业实行外,其他9项只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,至于香港方面,会计准则是由香港会计师公会负责制定和颁布,香港会计师公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专业会计团体,它是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于1973年成立的,专责监管本港的会计专业的,至今香港会计师公会已一共发出了35项会计准则(其中6项已被取消)。

  2. 会计记录的保存

    在中国,一般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办法等主要依据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,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,根据其特点,分为永久,定期二类。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年,5年,10年,15年,25年5种,而一般的会计凭证要保存15年,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,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,另外,根据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》第100条,外资企业的会计凭证,账簿和报表,要至少保存15年。香港方面,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,公司董事需要保存公司账簿于其公司注册办事处,但并未订明保存期限,但根据税务条例,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,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保存适当的记录,以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,业务记录须由交易日期起计最少保存7年。

  3. 会计记录采用文字

    在中国,按《会计法》第22条,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,外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,另外,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2条也有相同规定。但香港并没有相似的规定。

  4. 会计记录采用货币

    根据中国《会计法》第12条,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货币,而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,可以用某种货币作记帐,一经选定不可随意更改,但是在编制会计报告时,应把外币折算为人民币。香港没有相关规定,只是公司如用外币做账,在报税时要告诉税务局所采用的兑换率。

  5. 会计年度

    根据中国《会计法》第11条,中国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在香港,企业的会计年度没有法定要求,较普遍的是追随政府的财政年度于3月31日年结,也有人为了税务理由选择于4月30日年结,以延迟缴交利得税。

  6. 会计报告

    按照中国外资企业法,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,税务机关送季度及年度资产负债表,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。在香港,财务报表须要在每年报税时随报税表呈上税务局作评税之用(50万元营业额以下除外)。

  7. 会计人员资格要求

    中国对会计人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谨,首先,会计人员需要取得由财政部发出的会计证,才可担任会计工作,另外,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,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,支出,费用,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。在香港方面,并没有骋请会计人员的法定资格,每一间公司会按本身需要去设定会计人员的经验与相关的资格。

  8. 审计

    根据中国外资企业法,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,外资企业应当骋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,并出具验资报告,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局。另外,根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,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申报年检时要提交年度审计报告,在香港,根据公司条例,每一间有限公司每年需要做审计,会计师报告要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时给股东阅览。
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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